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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9月6日

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按照“增规模、降门槛、扩范围、减流程”的原则,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设备更新方面,到2024年底,全省更新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产业项目和能源电力设施,淘汰一批落后低效、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推动一批老旧营运船舶、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方面,到2024年底,力争报废老旧营运货车8100辆、更新4000辆,报废农业机械11000台(套)以上;更新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及更换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分别为1400辆以上、1100辆以上,力争报废更新汽车3万辆左右、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4万辆左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15万辆左右;完成家电产品以旧换新135万台(套)以上、居家适老化改造3万户,推动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争取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1.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降低申报门槛、简化申报审批流程,重点支持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交通运输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回收循环利用等方向。

2.加快办理项目前期要件。行业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指导地方对符合投向的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环评、节能审查、安评等前期手续。无需办理前期手续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出具正式情况说明函。

3.全力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地方积极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报尽报”,各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方向项目材料同步报送对口主管部门。

4.完善项目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建立“第三方评审+部门联审”项目审核机制,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科学编制实施计划,按程序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二)用足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

5.支持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合理确定各地、各领域资金支持规模,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标等。

6.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分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项与额度匹配”的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会同各设区市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明确工作绩效。

7.编制分领域资金补贴细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实施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

(三)细化完善更新换新补贴标准

8.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4年4月24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执行本补贴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贴。

9.家电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对购买2级、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8类家电产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分别给予销售价格15%、2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每辆新车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10.家居更新改造补贴标准。结合“家居下乡”等活动,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对消费者购买家具、家装建材、家电(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支持范围的8类家电产品除外)、智能家居产品等给予补贴。按照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围绕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厨房设备、物理环境、老年用品配置等项目,支持老年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1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

1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在原有老旧农机类型基础上,新增旋耕机(单轴分档、履带式自走分档)、微耕机、植保无人机、抛秧机、烘干机、茶叶揉捻机等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

13.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

14.鼓励企业争取再贷款。引导参与试点合作的银行机构用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设备更新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对符合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报销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再贷款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切实将1.5%贷款贴息补贴政策传导至经营主体。

15.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前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未补贴的,予以资金补贴。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续按照国家发布的中央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申报资金支持。

(四)有序组织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工作

16.出台分类操作指引。围绕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提标、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汽车报废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等9个方向补贴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操作指引,兼顾不同人群使用习惯,优化发放方式和流程,突出政策可得性和便利性。开设线上线下咨询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17.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效率,探索建立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明确家居更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等补贴发放程序,优化农业机械、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发放程序,尽早发挥补贴资金的刺激和放大作用。

18.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通过统筹现有县域商业行动等中央资金和省级农业、商务、工业等领域专项资金,适当新增安排资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政府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20%增加补助,对企业投资类项目按应补助投资额的5%增加补助。省级资金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资金下达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测算下达。以旧换新政策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上资金全省统筹、先用先得、多用多得。

19.严格资金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坚决杜绝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不得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兑付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合理拨付资金,加强监控预警和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并定期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动态监管及自评自查。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时汇总分领域、分设区市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优化后续资金安排,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